(2015)鄂孝昌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刘某甲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孝昌刑初字第0002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2014年12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孝昌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12月5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孝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孝昌检公诉刑诉字(2015)第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决定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4日下午17时许,因本村村民刘某丁长期非法开采本村河砂资源,经多次劝阻无效,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某、刘甲某、刘乙某、刘丙某、刘丁某、刘甲甲以及本村50多名村民,将刘某丁临时搭建在砂场的房屋拆毁,并砸毁室内物品。经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6842元。次日,被告人刘某甲又伙同刘甲某、刘乙某、刘丙某、刘丁某、刘某祝以及100多名村民窜至河里,将刘某丁砂场的两条采砂船焚烧并砸毁。经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8802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出示了随案移交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以内量刑。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同时辩称:刘某丁非法开采河砂,毁坏本村的田地和树木,其犯罪系事出有因,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4日下午17时许,因本村村民刘某丁长期开采本村河砂资源,经多次劝阻无效后,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甲某、刘某某、刘丙某、刘丁某、刘甲甲(均已判刑)等人共同用树檩条撞倒房屋,将刘某丁临时搭建在砂场的房屋拆毁,并毁坏室内物品。经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6842元。次日,被告人刘某甲又伙同刘甲某、刘乙某、刘某某、刘丙某、刘丁某及多名村民窜至河里,被告人刘某甲焚烧发动机,与刘甲某等人共同将刘某丁砂场的两条采砂船焚烧并砸毁。经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88020元。综上,被告人刘某甲两次故意毁坏财物价值共计94862元。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甲于2014年12月主动到孝昌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甲于2015年3月26日赔偿被害人刘某丁经济损失2万元,并取得刘某丁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我是来公安局投案自首的。2014年2月14日也就是农历正月15下午17点左右,我们村的“头人”号召全村姓刘的全部去祠堂祭祖,各家各户去烧香放鞭炮,我家就我一个人去了祠堂,活动仪式完后,有人在现场议论商量刘某丁采砂的事,我们湾的刘某甲对我说“东,你不是说好去河里拆刘某丁砂场的屋吗?”我回答说“知道”,然后我就对现场的人喊“大家走,到河里去把砂场的屋拆掉。”接着我湾的人就一起到了河里,我们拆刘某丁的房子目的是为了不让他继续采砂。到河里后,刘某乙先把房子的门踢开,我们其余的人都去把房子旁边的树檩子抬过来把房子的墙撞倒,我当时站在房子墙边,把墙推倒后,我用脚把矮墙踢倒。第二天上午9点左右,政府派人来跟我们村协调,一直谈到10点多,我就对湾里的人说“走,都到河里去”,于是我们都到了河里刘某丁的砂场,有人将刘某丁被拆的房屋门口的几个装柴油的桶弄破了,将里面的柴油放到地上,我对大家说“把船都砸垮,免得再抽砂”,于是我、刘乙乙、刘明亮等人拿锤子砸小船的发动机,我拿着一个淋了柴油正在烧的竹漂板塞到小船发动机下面开始烧发动机,将小船的动力设备烧着。刘某丁采砂在村里激起民愤,村民想阻止他继续采砂,跟政府谈了几次没有结果,刘某丁还是继续采砂,所以才拆他砂场的房屋、烧他的采砂船。2、同案犯刘甲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2月14日,我和我湾里的人在祠堂烧完香,接着我提出刘某丁的采砂船虽然拖到岸上,但是人还在砂场的房子里面住,并提议烧香的人一起到刘某丁的砂场将他的房子推倒,大家都同意,接着我和湾里的刘某某等人将刘某丁建在砂场的房子推倒,并将房子内的空调等物品砸坏。第二天上午八、九点钟,湾里的刘某甲等人商量去刘某丁的砂场将采砂船毁坏,然后大家一起到砂场,我跟刘某甲等人说,让他们到刘某丁被推倒的屋里找锤子、扳手将刘某丁采砂船砸了,还有采砂船的动力卸了,这样大家就将采砂船的动力卸了。后来船烧起来了,但这时我已经没有在现场。刘某丁不仅非法采砂,而且如果湾里的人阻止他开采河砂,他就跟湾里的人斗狠,湾里的人都恨他。3、同案犯刘乙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2月15日上午12点钟,我听说三湾村的人都到河里烧刘某丁的船,我就骑摩托车到砂场,看到有些人已经往湾里走,还有几十人在砂场站着,河边的吸砂管和小船已经着火正在烧,大船旁边的吸砂管也烧着了。我到刘某丁被拆垮的屋里拿了一个桶丢到大船上准备烧船,然后我爬到大船上,刘丙某等人看到我上到大船后,就从下面递给我一些沾了油的枯野草、遮阳伞和木檩子给我,我先在旁边正在烧的吸砂管上用枯野草引火,扔到大船的发动机上,然后将遮阳伞、木檩子等物扔到发动机上烧,看到发动机上的火烧旺后,我就从船上下来骑摩托车走了。我烧刘某丁的船,是因为刘某丁拖砂的路占了我的田地,拖砂的车子压坏我放水的涵管,我说他时,他还要打我,还扬言要开车把我的儿子轧死,为这些事我一直怀恨在心,所以才趁湾里人烧他船的机会去烧他的采砂船。4、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2月14日下午17点左右,我们到村里去上完祠堂后,大家就商量怎么处理刘某丁非法开采河砂的事,都说商量没什么用,这时刘某甲就说“走,都到河里去”,后来我就跟着湾里的一群人到河里去了,看见刘某丁房子里没有人,就开始拆房子。我们找到一根树桩,就抬起这棵树将刘某丁房屋靠门框南边的一堵墙撞倒,我看见刘丙丙、刘丙某、刘丁某等人也都分别抬着树檩子猛烈撞击其余的几栋墙,将墙推倒。接着湾里的其他人都上来了,将屋里面的东西大部分都砸垮了。2月15日上午9点多钟,政府的干部来处理砂场的事,刘某甲等人就说政府处理不了的话,我们湾的人自己到河里处理,刘某甲就叫刘银桥到湾里喊人,后来村里的人都去了河里。刘明亮当时就拿一个铁钎子将两箱油钻穿了,刘某甲就喊大家烧船,他从拆坏的房子里找了一个工具桶,就到河里去了,拿着扳手去小船上卸机器的螺丝,将下掉的螺丝等东西都扔到河里了。有几个人用柴烧船旁边的吸砂管,我就帮忙到河边捡了些柴来烧吸砂管,刘丙某用一个小桶装了半桶柴油过来淋到吸砂管和柴上,就将那根管子烧燃了,刘某甲把小船上的两块竹漂板取下淋上柴油,点着后塞到小船的发动机下面,把小船的发动机也烧了,湾里的人看见这个场景就准备走,这时刘乙某骑着摩托车来了,他过来后就喊叫着大家不要怕,把船都烧掉,接着他跑到被拆坏的小屋里拿出一床被子,放到旁边浸上柴油,然后用一根棍子撬着被子拿到大船上面,刘丙某、刘丁某就用棍子挑着遮阳网浸上柴油也拿到大船上烧船。刘某丁采砂是非法的,而且把村的田地和河坡毁坏了很多,为这事我们村的人多次上访,县河砂局也处理了这事,每次来封刘某丁的砂船的时候都说的好好的,但走后他就晚上偷砂,这样村的老百姓就生了气,经常堵过往的车,最后没有办法才拆了他的房子、烧毁了他的砂船。5、同案犯刘丙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2月14日下午17点左右,我们村的人去祠堂祭祖,之后就商量怎么处理刘某丁非法开采本村河砂的事,大家都说商量没有什么用,这时湾里的刘某甲就说“走,都到河里去”,后来都到河里去的时候,我们看见刘某丁砂场的房子里没有人,有人就喊了一句“拆房子”,于是大家都捡起竹竿和树干去推倒房子的墙。我们一起抬一根木檩子将房子靠东边的一堵墙推倒了,跟我们一起推房子的人有刘某甲、刘丙丙等人,他们将房子的西边、南边和北边的墙体也都推倒了,墙体倒后就将屋里面的物品全部掩埋了。第二天早上10点左右,卫店镇政府派人来我们村里商量处理刘某丁非法开采河砂的事,商量的结果使我们村的人不满意,我和刘丙丙一起喊湾里的人下河,我敲锣,刘丙丙喊话,于是湾里很多人去了河里。到河里的时候,刘某甲叫我们把三桶柴油钻穿将油倒出来,我拿铁钻子钻穿了两桶柴油,刘丁丁拿扳手将另外一桶柴油的盖子下掉了,旁边的人帮忙将三桶油倒掉,后刘某甲就喊“索性大家去河里将船烧掉”,我用桶装了柴油,抱了一些木条,跟刘某甲等其他人一起到小船那里,开始其他人用扳手下螺丝,后来刘某甲等人直接用铁锤将螺丝砸垮,我就将柴油淋到小船旁边的吸砂管子和木檩条上面,后不知是谁点火将管子燃烧起来。刘某甲等人从旁边一根竹漂板将燃着的吸砂管子撬到小船的柴油机上,就将小船的机械设备也烧毁了。我们准备回去时,刘春华骑着摩托车来了,他喊大家“烧大船”,我看见他抱着一床被子,上面淋有柴油,他爬到大船上面后,我和刘丁某将淋有柴油的木檩条递到刘乙某手中,他把被子和木檩条盖到大船的动力设备上,然后他就点燃了火就燃烧起来。我们拆毁刘某丁的房子、烧毁他的砂船,是因为刘某丁非法开采河砂,没有任何证件,在开采的过程中还毁坏村里的菜地和树林。6、同案犯刘丁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2月14日祭祖之前我们湾的刘丙丙等人在村里商量,刘某丁非法采矿政府不管,我们就把刘某丁砂场的房屋拆毁。下午我跟湾里的人祭祖后,刘丙丙、刘某甲等人就提出到河里去,湾里的人就跟着刘某甲等人到河里去了。我们先将刘某丁房屋门前的棚子拆了,然后我和刘丙某等人用拆下的木檩子和树条等东西朝房子的墙上撞,开始将东北正面的墙撞倒了,后来又轮流把北面和南面的墙撞倒,拆墙的时候,我们抱着一根木檩子朝墙上撞,其他人也分别抱着檩子撞墙。第二天卫店镇的干部来处理砂场的事,有刘某甲、刘丙丙等人在谈。到11点多钟,我听说刘某甲等人将湾里的人都带到砂场去了,我就赶快跑到河里,看到砂场被拆倒房屋门前几个油桶的柴油都泼到了地上,刘某甲等人围着小船砸船,刘丙某等人有的在烧吸砂管,有的扛檩子捡柴帮忙烧管子,我也过去帮忙捡柴烧小船旁边的吸砂管,吸砂管点燃后,刘某甲拿着一个竹漂板淋上柴油点燃后塞到小船里烧,刘乙某骑摩托车过来了,他就吼着叫大家把船都烧掉,接着他就拿起地上正在烧着的管子和柴到大船旁边将大船的黑色吸砂管烧燃,又把点燃的管子和木柴丢到大船上,我们拿着淋了柴油的檩子和柴到大船旁边递给刘春华烧大船。刘某丁采砂赚钱后太猖狂,在村里激起民愤,村民想阻止他继续采砂,所以才拆他的房屋并烧毁他的采砂船。7、同案犯刘甲甲的供述证实:2014年2月14日下午17点左右,全村去祠堂祭祖,参加完活动后,大家商量刘某丁非法开采河砂的处理方案,刘某甲、刘丙丙和刘某某提议先把刘某丁砂场的房子推倒让他晚上不能继续偷砂。大家当时都赞成,村民都去河里了,看到房子里面没有人住,就开始拆。我们把旁边的树檩子拆了抬出来,我们四人抬一根,刘某甲和其他人也分别抬着树檩子,先把房子靠南边的墙撞倒,接着把东西两边的墙也撞倒,其他很多人也上来了,他们用小树干把里面隔着的墙推倒了,房子里面的洗衣机等物品都掩埋在里面了。(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丁的陈述证实:2014年2月14日晚上,刘AA给我打电话说我三湾砂场的房子被人拆了,我就回到砂场,看到砂场的房屋被推倒了,里面的物品也被砸毁,我就报了警。我所建的房屋是砂场的临时生活区,占的是我以前的菜园地,现在收编为三湾村集体的地,没有办理任何手续。2014年2月15日,我中午听见村里的人说“今天刘BB喊人到三湾村砂场区烧采砂船”,我没有在意。下午16点左右,我听说采砂船被烧了,我们就到砂场,首先看见大采砂船的动力被烧毁,抽砂管被烧了,后来看见只要能烧的全部都烧毁了。这些人早就眼红我开砂场赚钱,他们想将我的采砂设备损毁后,让我开不成砂场,他们再来开,包括他们将我的房子以及房子内的物品全部损毁也是这个目的。2、被害人乔某(被害人刘某丁的妻子)的陈述,证实被害人刘某丁所述事实。(三)证人证言1、证人盛某的证言,证实其协调处理卫店镇三湾村群众为河砂闹事,以及村民将刘某丁砂场的房屋损坏,并将刘某丁的采砂船烧毁,同时证明刘某丁没有正当的开采河砂许可证的事实。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其爱人刘BB和其二哥刘某丁等人在卫店镇三湾村开砂场,刘某某等人不准开砂场,并将砂场的房屋毁坏的事实。3、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在照看河的过程中,在2014年2月14日其看到刘良桥等人将刘某丁的砂场的房子毁坏,以及第二天刘某某带人将刘某丁砂场的采砂船烧毁的事实。4、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其在2014年2月15日看到刘某丁的采砂船被毁的事实。(四)书证1、情况反映及调查简况,证实刘某丁的砂场的房屋以及采砂船被毁坏的事实和经过。2、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等人毁坏财物的事实经过。3、孝昌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刘某丁砂厂财物被损毁的名称及价值。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5、抓获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甲于2014年12月到孝昌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6、收条、赔偿协议书、谅解申请书,证实被告人刘某甲已于2015年3月26日赔偿被害人刘某丁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刘某丁的谅解。7、有被告人刘某甲的户籍证明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辩称刘某丁非法开采河砂资源、本案事出有因的辩护意见,因公民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其他人无权对其进行毁坏,且刘某丁开采河砂资源的行为,应由相关部门作出处理,其同村村民亦无权对刘某丁进行处罚,其辩护意见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侦查环节及本院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刘某甲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丁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刘某丁的谅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以被告人刘某甲犯罪的基本事实和其应增加的刑罚量为基准刑,以其应具有的量刑情节为调节幅度,依法对其综合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小零审 判 员 罗如乔人民陪审员 余仁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沈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