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003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同心与王冬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同心,王冬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389-1号申请执行人张同心,男。被执行人王冬宁,男。张同心与王冬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18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一、王冬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同心租赁费41493元。二、王冬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同心财产损失10260元。案件受理费1154元,由王冬宁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还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冬宁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军战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5)秦执字第00389号王冬宁:张同心申请执行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18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同心财产损失1026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154元、本案执行费元。开户银行:长安银行咸阳玉泉路支行户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账号:7964210005011201110001286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联系人:王军战电话:3334****地址:咸阳市渭阳西路陕科大西配楼秦都区人民法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