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一审 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开刑初字第31号公诉机关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女,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某二手车市场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户籍地迁安市迁安镇。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患乙型肝炎,次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5年2月5日被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监视居住。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开检公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一案,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建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某二手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为办理机动车交易手续业务时便于提供相关证明,向他人购买了私刻的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越河派出所、迁西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等7家国家机关、企业单位的印章。2014年7月16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某的办公室查获盖有国家机关、企业单位印章的白纸19份。经鉴定,查获白纸上所加盖的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越河派出所、迁西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等单位的印章均系伪造印章。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并当庭提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分别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应对上述犯罪行为进行综合认定,依法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3、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某二手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为办理机动车交易手续业务时便于提供相关证明,通过路边广告联系刻章人,为刻章人提供刻印内容,并支付费用,刻章人伪造、私刻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越河派出所、迁西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等7家国家机关、企业单位的印章。2014年7月16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某的办公室查获了盖有国家机关、企业单位印章的白纸19份及伪造印章的模具一个,并依法扣押了上述物品。经鉴定,查获的白纸上所加盖的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越河派出所、迁西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唐山市开平区开越路鼎晨食品厂、唐山市丰南区朝阳大街开发门窗厂、唐山市开平区兴业工贸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唐钱洗煤厂的印章均系伪造印章。唐山银丰钢铁有限公司氧气厂的原印章已于2003年作废销毁,公安机关查获的白纸上所加盖的唐山银丰钢铁有限公司氧气厂的印章系伪造印章。另查明,唐山市开平区开越二手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军系被告人张某某的丈夫。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异议,且有被告人的到案材料,证人张某军、赵某宾的证言,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冀唐公物鉴文字(2014)第066号印章鉴定书,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及印章印文、印章模具照片,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越河派出所、迁西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等单位提供的印章印文,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招揽公司业务,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公司、企业印章,给客户出具虚假的证明手续,其行为妨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和信誉,同时又侵犯了公司、企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和名誉,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依法应对被告人张某某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伪造印章的模具一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赵立佐审判员 王新蕊审判员 刘爱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晓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