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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肖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雁民初字第01967号原告肖某,男,汉族,1983年6月30日出生。被告梁某某,女,汉族,1982年12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肖某承担150元。审 判 长  殷 瑞人民陪审员  马成功人民陪审员  吴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