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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徐品全诉曾伟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91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品全,曾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914号原告:徐品全,男,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陈善充(原告徐品全之母),女,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曾伟,男,1975年9月5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品全诉被告曾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品全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品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品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品全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刁世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