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费商初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与张友贵、梁夫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张友贵,梁夫秀,鲍玉花,姚运昌,苑春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费商初字第298-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负责人张传红,行长。被告张友贵,居民。被告梁夫秀,居民。被告鲍玉花,居民。被告姚运昌,居民。被告苑春花,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与被告张友贵、梁夫秀、鲍玉花、姚运昌、苑春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双方的纠纷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范增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季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