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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7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韩福齐与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福齐,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709-2号申请执行人韩福齐,男,199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被执行人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名称为赛轮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杜玉岱,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黄民初字第3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经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后,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3110元。2015年3月16日向申请人发放了申请执行的全部案款13110元。本案执行费由申请人代缴完毕。申请人并向本院写出结案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裁定结案。至此,申请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案经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32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王永申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郑庆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