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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零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云山与被执行人廖双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云山,廖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零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蒋云山,男,汉族。被执行人廖双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蒋云山与被执行人廖双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廖双林现下落不明,本案执行标的物不在被执行人名下,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全宏伟审 判 员  宋喜华代理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杉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