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管异初字第0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叶君飞与潘婷婷,重庆红星美凯龙环球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君飞,潘婷婷,重庆红星美凯龙环球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管异初字第01236号原告叶君飞,女,1973年12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潘婷婷,女,1982年10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被告重庆红星美凯龙环球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58号。法定代表人车建兴,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君飞诉被告潘婷婷、重庆红星美凯龙环球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重庆红星美凯龙环球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针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本案应由潘婷婷住所地的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法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院查证情况和被告重庆红星美凯龙环球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提供的自身资料,其注册地为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58号,亦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该注册地应依法认定为其住所地。据此,作为原告叶君飞当可以此为据向本院提起诉讼。鉴于被告重庆红星美凯龙环球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属本院辖区,本院依法取得本案管辖权,故被告重庆红星美凯龙环球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红星美凯龙环球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明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牟维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