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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万金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doc1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金陵,都昌满、铜陵长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077-1号申请执行人万金陵,女,1962年1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都昌满、铜陵长新食品有限公司。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皖铜衡公证字第3378号公证债权文书,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都昌满、铜陵长新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都昌满、铜陵长新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2日履行付款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都昌满、铜陵长新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