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执字第3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与李勇、黄再勤、冷锋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草堂支行,李勇,黄再勤,冷锋,袁永田,叶远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羊执字第35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草堂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徐军,行长。被执行人李勇。被执行人黄再勤。被执行人冷锋。被执行人袁永田。被执行人叶远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草堂支行与李勇、黄再勤、冷锋、袁永田、叶远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2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李勇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草堂支行截止2014年8月26日的借款本金66465.75元,利息4068.52元,罚息24853.56元;并支付从2014年8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2642元;案件受理费1462元、保全费1035元、公告费600元;黄再勤、冷锋、袁永田、叶远琼对上述履行内容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草堂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44750元,本院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但无法查找汽车的下落,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2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伍春华执行员 唐卫东执行员 王 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凡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