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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杰尔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尔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迎刑初字第209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杰尔,曾用名“张斌斌”,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于山西省方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方山县,暂住太原市迎泽区。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0日被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2日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6月22日被释放)。因吸毒于2014年12月1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逮捕。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5]第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杰尔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杰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底,被告人张杰尔在本市迎泽区郝庄镇世纪朝阳小区6号楼2101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段某、张新亮等三人在家中吸食海洛因,后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杰尔的供述及交待材料、证人段某、杨某、王某的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搜查笔录、前科材料、被告人张杰尔基本情况调查表、常住人口信息表、山西省方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违法犯罪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杰尔容留吸毒人员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吸食毒品,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杰尔有前科,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杰尔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杰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杰尔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2015年12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芮斌伟人民陪审员  刘建珍人民陪审员  冀锁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艳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