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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继成申请执行唐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李继成,男,汉族。被执行人唐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继成与被执行人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通川民初字第1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继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截止2015年4月7日,被执行人唐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继成借款本金2万元及资金利息。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李继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通川执字第1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就债权本金2万元及资金利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立波审判员  蒲 军审判员  郝德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