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磁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杜某1与杜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1,杜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第146号原告:杜某1,男,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磁县。被告:杜某2,女,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磁县。委托代理人:杜景茹,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磁县。系被告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1诉被告杜某2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杜某1负担。审判长  吕社成审判员  索书宝审判员  姚明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红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