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磁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杜某1与杜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1,杜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第146号原告:杜某1,男,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磁县。被告:杜某2,女,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磁县。委托代理人:杜景茹,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磁县。系被告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1诉被告杜某2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杜某1负担。审判长 吕社成审判员 索书宝审判员 姚明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红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