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少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田某某、法库县双台子乡侯家堡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甲,田某某,法库县双台子乡侯家堡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少民初字第16号原告袁某甲,女。法定代理人袁某,男。(原告袁某甲父亲)委托代理人袁某乙,男。被告田某某,男。第三人法库县双台子乡侯家堡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袁某甲与被告田某某、第三人法库县双台子乡侯家堡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晓伟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某甲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袁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