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朱爱云与张占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爱云,张占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10号申请人朱爱云,男,汉族,1967年8月7日生,山西省和顺县古窑村人,现在和顺县。被申请人张占昌,男,汉族,1963年1月12日生,山西省和顺县义兴镇九京村人,现在和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和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150000元及执行费2150元的义务。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占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2150元。不足部分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郜文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曹利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