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法执字第869-8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高密市经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范海军、杨锟等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市经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范海军,杨锟,郭士荣,青岛宏利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869-872-2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经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范海军。被执行人杨锟。被执行人郭士荣。被执行人青岛宏利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商初字第280-2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3)高法执字第869-87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义务。本院扣押被执行人青岛宏利达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x**号车、鲁x**号挂车及鲁x**号、鲁x**号挂车xxx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青岛宏利达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x**号车、鲁x**号挂车及鲁xx**号、鲁x**号挂车xxx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赵新刚审判员 孙建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