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秦甲驹与赵留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甲驹,赵留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590号原告秦甲驹,又名秦加驹。委托代理人殷冠东,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留柱。原告秦甲驹诉被告赵留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河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甲驹的委托代理人殷冠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留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甲驹诉称,2011年11月3日,赵留柱借秦甲驹款10000元,后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请依法判令赵留柱返还借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赵留柱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3日,赵留柱借秦甲驹现金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秦加驹现金﹤10000元﹥壹万元整借款人赵留柱2011年11月3日。后经催要未果,秦甲驹遂诉诸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赵留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赵留柱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秦甲驹要求赵留柱返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留柱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秦甲驹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留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审判员 陈河淼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惠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