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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谌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谌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598号罪犯谌健,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18日,重庆市云阳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4日作出(2012)万法刑初字第005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谌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其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49000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24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3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谌健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谌健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三次,表扬一次并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谌健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谌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退赔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谌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代理审判员  何玉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