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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君民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君民初字第00089号原告蔡某某,女,生于1987年8月22日,汉族。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81年7月2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现向本院以双方自愿协议解决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撤诉理由成立,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蔡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郝帅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