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君民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君民初字第00089号原告蔡某某,女,生于1987年8月22日,汉族。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81年7月2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现向本院以双方自愿协议解决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撤诉理由成立,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蔡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郝帅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