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商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与韩兆财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韩兆财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商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阳泉市城区。代表人范文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春贵,山西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兆财,男,1972年4月1日生,汉族,阳泉市郊区人,住阳泉市郊区。委托代理人侯立敏,女,197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阳泉市郊区。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阳泉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阳郊商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地财保阳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春贵、被上诉人韩兆财及其委托代理人侯立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8日17时30分许,丰某某驾驶韩兆财所属的晋C2××6晋C8××5挂“东风”重型半挂货车,沿××公路由西向东行至15KM+900M路段,与同方向前赵某某驾驶的潘某某所有的晋C2××4晋C7××6挂重型半挂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丰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井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丰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韩兆财车辆在大地财保阳泉公司投保有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晋C2××6保险金额230000元、晋C8××5挂保险金额79200元),事故发生后,大地财保阳泉公司对受损车辆损失确认后进行了赔付,共赔付韩兆财损失59717元(含施救费8500元)、驾驶员损失7000元、潘某某损失9046.55元,上述款项共计75763.55元已全部赔付。因韩兆财认为大地财保阳泉公司确认的晋C2××6号货车损失不足以支付实际维修费用,遂诉讼在案。成诉后,经司法鉴定,韩兆财晋C2××6晋C8××5挂重型半挂货车车损为139221元。原审法院认为,河北省井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就本次事故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定责恰当、适用法律准确,依法予以确认。本次事故为韩兆财造成了损失,因丰某某系韩兆财雇佣司机,故根据事故认定,酌定事故损失由其自行承担70%。因韩兆财所属的晋C2××6晋C8××5挂重型半挂货车在大地财保阳泉公司投保有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的规定,韩兆财的事故损失147721元(车损139221元+施救费8500元)应由大地财保阳泉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已赔付韩兆财损失59717元,应予扣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规定,韩兆财主张的鉴定费5000元是为确定本次事故损失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故该鉴定费大地财保阳泉公司应予赔偿。根据山西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六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5吨。”的规定,大地财保阳泉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韩兆财所属的事故车车货超过55吨,故大地财保阳泉公司关于根据《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相关规定增加免赔率5%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韩兆财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45787.70元【(147721元+5000元-第三者交强险2000元)×70%-59717元】。案件受理费2414元,由韩兆财负担1368元,由大地财保阳泉公司负担1046元。上诉人大地财保阳泉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一、被上诉人的车辆损失,上诉人已经理赔完毕,根据《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八条第四款的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5%,一审判决未核减免赔部分,违反合同约定。二、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损鉴定报告,鉴定过程没有通知上诉人参加,违反法定程序,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鉴定报告中部分损失项目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费用偏高,且没有对车辆修理项目的残值进行核减。三、被上诉人不是本案被保险人,无权提起诉讼。被上诉人韩兆财辩称:一、上诉人理赔是单方的理赔,被上诉人没有签字认可,对赔偿数额不满意才起诉。二、被上诉人车辆没有超载,增加免赔不能成立。三、一审中上诉人对鉴定报告并没有提出异议。四、上诉人把部分理赔款打到被上诉人账户,被上诉人有权诉讼。本院二审查明:本院除认定一审所查明的事实外,另查明:韩兆财车辆挂靠山西××有限公司,其车辆以山西××有限公司名义在大地财保阳泉公司投保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井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兆财车辆不符合核定载质量,并对其罚款350元。《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八条第(四)项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本院认为,韩兆财车辆挂靠山西××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在大地财保阳泉公司投保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大地财保阳泉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韩兆财车辆损失进行赔付。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韩兆财晋C2××6晋C8××5挂重型半挂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不符合安全装载规定,故依双方合同约定应增加5%的免赔率,大地财保阳泉公司该上诉请求予以支持。对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损鉴定报告一审时大地财保阳泉公司并无异议,虽然上诉提出部分损失项目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但并没有指出具体项目,故本院对鉴定报告确定的车损139221元予以确认。韩兆财为实际投保人,且大地财保阳泉公司已赔付韩兆财部分款项,大地财保阳泉公司认为韩兆财无权诉讼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大地财保阳泉公司实际赔付韩兆财的损失应为40512.47元【(139221元+8500元+5000元-交强险2000元)×70%×95%-5971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阳郊商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韩兆财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40512.47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414元,由韩兆财负担1368元,由大地财保阳泉公司负担10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14元由韩兆财负担120元,由大地财保阳泉公司负担229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武绍晋审判员 张敏芳审判员 薛利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任怀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