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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三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王晓琴与新疆广信德俊龙虎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琴,新疆广信德俊龙虎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290号原告:王晓琴被告:新疆广信德俊龙虎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德俊,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晓琴与被告新疆广信德俊龙虎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晓琴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98.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699.04元,其余699.04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邮寄送达费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郭 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丰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