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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纪新浪、纪明达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新*,纪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纪新*,男,199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省万宁市人,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被告人纪明*,男,199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省万宁市人,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万宁市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新*、纪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决定立案受理,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为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共同犯罪有异议,本院依法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新*、纪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纪新*、纪明*共同贩卖毒品。2014年12月2日13时许,被告人纪明*在被告人纪新*位于万宁市万城镇乌场村委会白路坡村的家中贩卖1小包毒品给陈伦*,得款人民币100元;当天14时许,被告人纪新*在万宁市万城镇保定村路口附近,将被告人纪明*交予其的毒品贩卖给蔡**,得款人民币100元。民警当场抓获蔡**并扣押1小包毒品,随后又在万宁市嘉德娱乐会所停车场处将被告人纪明*、纪新*及陈伦*抓获,从纪明*身上扣押毒品1小包、手机二部、人民币195元,从纪新*身上扣押手机一部、人民币260元,从陈伦*身上扣押毒品1小包。经鉴定,所扣押的毒品共净重0.71克,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扣押的毒品、作案工具、毒资等物证,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和辩认笔录等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纪明*、纪新*均犯贩卖毒品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纪新*、纪明*均辩称他们没有共同贩卖毒品。纪明*辩称他只独自贩卖1次1小包毒品给陈伦*;纪新*辩称他只独自贩卖1次1小包毒品给蔡**。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日13时许,被告人纪明*、纪新*经电话与吸毒人员陈伦*约定后,两人在万宁市万城镇乌场村委会白路坡村被告人纪新*的家中共同贩卖1小包毒品给陈伦*(陈赊欠购毒款100元人民币);当天14时许,被告人纪新*、纪明*同乘坐陈伦*驾驶的一辆小汽车往万城方向行驶,至万城镇保定村路口附近时,纪新*要求停车并打开车窗将1小包毒品贩卖给蔡**,得款人民币100元。陈伦*等三人开车离开时,民警当场抓获蔡**并扣押1小包毒品,随后又在万宁市嘉德娱乐会所停车场处将被告人纪新*、纪明*及陈伦*抓获,从纪明*身上扣押毒品1小包、手机二部和人民币195元,从纪新*身上扣押手机一部、人民币260元,从陈伦*身上扣押毒品1小包。经鉴定,所扣押的毒品共净重0.71克,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物证:民警扣押蔡**、陈伦*毒品各1小包毒品、扣押纪明*毒品1小包、作案工具手机共三部和毒资人民币455元,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纪明*、纪新*贩卖毒品事实。2、书证(抓获被告人经过材料、被告人纪明*、纪新*的身份信息,证明二被告人在案发时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及被抓获的事实。(移动电话通话清单证实,号码为1387661****(陈伦*)于2014年12月2日11:23:58时拨叫号码1887695****(纪明*)通话的事实;(号码为1387661****(陈伦*)于2014年12月2日10:52:30时和10:54:42时拨叫号码1887672****(纪新*)通话的事实,与陈伦*证言证明的事实相一致;④号码为1510897****(蔡**)于2014年12月2日10:23:26时和14:01:32时至14:06:15时多次拨叫号码1887672****(纪新*)通话的事实。以上移动电话通话的事实,跟证人陈伦*、蔡**证言证实他们通过电话与纪新*、纪明*联系购买毒品的事实相互印证。3、证人证言证人陈伦*证实,他于2014年12月2日约10时多至11时多,用手机分别跟纪新*、纪明*联系购买毒品,要求赊购100元的毒品。之后他依约来到纪新*家,见纪新*、纪明*在纪新*的卧房里,他也进房,纪新*指着放在桌面上的1小包毒品要他拿走。他不知道毒品是谁放在桌子上的,但是应该是纪明*、纪新*两人共有的。证人蔡**证实,他于2014年12月2日约10时半,他用号码为1510897****手机拨打纪新*手机1887672****联系购买毒品。到当天14时左右纪新*打电话叫他到保定村委会路口附近交易毒品。他依约到达时,纪新*坐着的一辆小汽车通过车窗伸出1小包毒品给他,他也交100元现金给纪新*。刚交易完毕他就被民警抓获。证人陈伦*的证言证实了纪新*、纪明*共同向其贩卖毒品的事实;蔡**的证言证实了纪新*向其贩卖毒品的事实。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纪明*供称:2014年12月2日10时许,陈伦*先打纪新*电话,接着又打他电话,说要购买冰毒,约13时许,他和纪新*回纪新*家后,知道陈伦*要来,他就将1小包冰毒放在纪新*家卧房里的桌子上。陈伦*来到后从桌子上拿出一点毒品来吸食,剩余的陈伦*拿走。还供称:当天他和纪新*乘坐陈伦*的小汽车到万城,他听到纪新*接了电话,说要将货卖给谁,当车开到保定村路口100米处时停下,纪新*将1小包冰毒卖给一中年男子,得款100元,再之后他们来到嘉德KTV停车场时被抓获。被告人纪新*供称:2014年12月2日10时许,陈伦*打电话给他,之后又打电话给纪明*,说要购买毒品,这点他和纪明*都清楚。中午时分,纪明*来到他家,将1小包冰毒放在他家卧房里的桌子上。陈伦*来到后从桌子上取出一点吸食,剩下的放在身上。之后他与纪明*同乘坐陈伦*的小汽车去万城,在保定村路口约100米处停车,他将1小包冰毒卖给一中年男子,得款100元。然后他们三人到万城嘉德KTV停车场时被民警抓获。5、鉴定意见。琼公司法(理化)(2014)1747号检验报告书证实,本案扣押的3小包可疑物品经检验共净重0.7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证实了被告人纪明*、纪新*贩卖的是国家禁止其贩卖的毒品。6、辩认笔录。办案民警分别安排纪明*、纪新*对向他俩购买毒品人员进行辩认。纪明*在混同在十个人免冠照片中辩认出了陈伦*就是与其购买过毒品的人,还辩认出了蔡**就是在万城镇保定村路口附近处与纪新*购买过毒品的人;纪新*在混同在十个人免冠照片中均辩认出了陈伦*、蔡**就是与他购买过毒品的人。以上证据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和证明体系,充分证明了本院认定被告人纪明*、纪新*贩卖毒品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新*、纪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共同非法向吸毒人员陈伦*贩卖少量毒品一次,纪新*还独自向蔡**贩卖少量毒品一次,其行为均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纪新*、纪明*犯贩卖毒品罪成立,予以采纳。但是指控被告人纪明*还伙同纪新*贩卖毒品给蔡**的证据不足,不予采纳。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纪新*、纪明*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缴获的毒资人民币455元、作案工具手机三部依法亦应当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纪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2日起执行至2016年6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纪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2日起执行至2015年11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三、缴获的毒资人民币455元、作案工具手机三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 川代理审判员  蒋佩瑾人民陪审员  曾 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审核:何川撰稿:何川校对:陈静印刷:黄静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15年4月7日印刷(共印16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