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芒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与鲁玲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鲁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芒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被执行人鲁玲,女,汉族,1973年9月11日生,云南省芒市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与鲁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鲁玲的父亲鲁孟刚代为偿还了全部借款,合计人民币583221.00元,该案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4)芒民二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管有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王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