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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中法民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李树龙与兰西县远大乡丰收村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民事再审申请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树龙,兰西县远大乡丰收村村民委员会,李春和,李春安,李春荣,李树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民申字第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树龙,现住兰西县远大乡丰收村。委托代理人谢树臣,绥化市北林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西县远大乡丰收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丰收村)。法定代表人张玉龙,职务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春和,现住兰西县远大乡丰收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春安,现住兰西县远大乡丰收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春荣,现住兰西县远大乡丰收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树明,现住兰西县远大乡丰收村。再审申请人李树龙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李树龙申请再审称,此案要求法院判决确认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由被申请人兰西县远大乡丰收村村民委员会返还申请人土地18.5亩。被申请人兰西县远大乡丰收村村民委员会辩称,申请人承认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分得土地,法院应当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被申请人李春和、李春荣、李树明、李春安未答辩。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树龙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取得18.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人李树龙所主张的权利应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李树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辉审 判 员  王 鹤代理审判员  张银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郭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