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彬诉吴建军、敖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彬,吴建军,敖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277号原告陈彬,男,生于1976年3月19日,汉族,成都市金牛区人。委托代理人杨涛,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建军,男,生于1982年5月4日,汉族,成都市青羊区人。被告敖星,女,生于1986年7月29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彬诉被告吴建军、敖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彬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建军、敖星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彬撤回起诉。审判员 葛一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曾 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