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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法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广西鸿达物业有限公司与广西全州湘塔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鸿达物业有限公司,广西全州湘塔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市大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法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鸿达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85号。被执行人广西全州湘塔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洗马路1号。法定代表人唐富平,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贵港市大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友谊大道东侧德宝花城S-5幢9号。委托代理人吴华法定代表人陈树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鸿达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全州湘塔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第三人贵港市大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广西鸿达物业有限公司与贵港市大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通知公告。经审查,广西鸿达物业有限公司与贵港市大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广西鸿达物业有限公司将本案持有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全部转让给了贵港市大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在《广西法制日报》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公告,通知了债务人。本院认为,广西鸿达物业有限公司,通过订立合同将债权及其他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贵港市大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港市大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债权转让取得了本案的全部债权及其他权利,并依法公告通知了债务人,符合法律规定,贵港市大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贵港市大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文审判员 卢志平审判员 胡秧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蒋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