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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刑一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新亮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榆刑一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新亮,男,1994年12月5日出生于山西省榆社县,汉族,小学文化,系山西省榆社县郝北镇圪塔滩村村民,住。2013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后在逃。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4)第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伟、樊卓涛、郭海军、陈新亮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志伟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4年9月30日以榆检公诉刑诉(2014)第17-1号补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伟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补充起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因被告人陈新亮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对被告人陈新亮中止审理。审 判 长  贾军涛审 判 员  柴富恒人民陪审员  周三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