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0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焦红民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红民,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0882号原告焦红民,男,1967年9月7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县人。委托代理人李常清(特别授权),重庆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四段8号,组织机构代码20584026-4。法定代表人贺鹏程,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庆(特别授权),女,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孙利平(一般代理),四川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红民诉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焦红民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红民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焦红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红民撤回对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焦红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俊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