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叶某甲与叶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甲,叶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384号原告:叶某甲,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代理人:徐红炼,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乙,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甲与被告叶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叶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甲撤回对被告叶某乙的起诉,真实、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许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江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