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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811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上列当事人之间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018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字第00811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