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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一初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王殿军与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殿军,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691号原告:王殿军被告: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殿军诉被告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就纠纷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王殿军负担。审判员  汪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钟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