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执字第621、6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621、6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被执行人江奕彬,系东莞市横沥海逸购物商场经营者。申请执行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根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三法知民初字第268、2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扣被执行人江奕彬存款人民币788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志凯执行员 何业生执行员 冯伟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钟奕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