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买甲、买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买甲,买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119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买甲。被告人买乙。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院刑诉(2015)8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买甲、买乙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二名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6日、1月12日,被告人买甲、买乙伙同他人先后二次至本区川沙新镇新川路XXX号可的超市,窃得口香糖若干。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买甲、买乙伙同他人至本区川沙新镇新川路XXX号好德超市,窃得香烟、口香糖、饼干、糖果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47元。当日,二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上述赃物并已发还被害单位。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二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二名被告人的供述笔录,关系人的供述笔录,被害单位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有关价格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清点记录及案发抓获经过记录等���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买甲、买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盗窃罪,分别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二名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二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被窃财物已被扣押、发还,对二名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二名被告人的其余犯罪所得,应当责令退赔,发还被害单位。二名被告人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本院为保护合法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买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买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责令被告人买甲、买乙退赔犯罪所得,发还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卫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严培红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