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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1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高宾与张冲、魏丽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解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宾,张冲,魏丽,徐伟伟,张繁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114-3号申请执行人高宾,居民。被执行人张冲,居民。被执行人魏丽,成年人,居民。被执行人徐伟伟,居民。被执行人张繁茂,居民。申请执行人高宾与被申请执行人张冲、魏丽、徐伟伟、张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14)平执字第1114号执行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张繁茂在丰阳镇政府财政所的工资,现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4)平执字第111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繁茂在丰阳镇政府财政所工资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建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