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一初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陆某甲、陆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陆某甲,陆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一初字第00348号原告:王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陆某甲,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陆某乙,女,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原告王某与被告陆某甲、陆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林星星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陆某甲、陆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某诉称:本人与前夫陆某丙于××××年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大女儿陆某甲,小女儿陆某乙。××××年××月××日,与前夫协议离婚,同年与现任丈夫结婚。现本人已62岁,身患偏瘫、心脏病已有7年,无生活来源,入不敷出。两个女儿都不尽赡养义务,故诉请人民法院判令两个女儿从2015年1月起,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其医疗费用(医保报销后不足部分)每人承担25%,诉讼费用由两个女儿承担。陆某甲、陆某乙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王某与前夫陆某丙育有二女,长女陆某甲、次女陆某乙,现均已成年并都已出嫁。2008年王某离婚并于同年与现任丈夫结婚,现任丈夫收入低微。现在,王某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陆某甲、陆某乙都未尽赡养义务。另查明,王某每月享受政府各类补助费合计190元(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80元/月,黄山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60元/月,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50元/月)。上述事实有王某出具的离婚协议复印件一份、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复印件一份、黄山太平农村合作银行存折复印件两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陆某甲、陆某乙在母亲王某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不履行赡养义务显系违法。王某要求陆某甲、陆某乙给付其赡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有多个赡养人的,则应根据每个赡养人的经济状况,共同承担起对被赡养人经济责任。赡养费的数额,既要根据赡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又要照顾到被赡养人的实际生活需要。王某要求陆某甲、陆某乙每人每月支付300元赡养费的要求,明显超出了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陆某甲、陆某乙每人每月给付100元赡养费比较适宜。王某请求陆某甲、陆某乙各承担其医疗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不足部分)的25%,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某甲、陆某乙从2015年3月起,每月各给付原告王某赡养费100元;二、被告陆某甲、陆某乙从2015年3月起,各承担原告王某医疗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不足部分)的2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陆某甲、陆某乙各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星 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汪扬(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和,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义务。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