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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纳溪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甘元梅申请执行郭巍、曾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元梅,郭巍,曾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纳溪执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甘元梅,女,生于1984年12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郭巍,男,生于1986年7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曾放,女,生于1987年5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甘元梅与郭巍、曾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3)纳溪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甘元梅债权受偿额为110000元及利息,领取本裁定时已实现的债权数额为0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为11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郭巍、曾放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甘元梅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3)纳溪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大鸣代理审判员  杨 红代理审判员  李宇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金中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