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谯民一初字第0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郭海丽与孔德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538号原告:郭某,女,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孔某,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吴加富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伟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