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郭海丽与孔德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538号原告:郭某,女,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孔某,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吴加富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伟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