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民一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盘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王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盘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王小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50号原告:李盘花,女,汉族,务工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栓柱(李盘花丈夫),男,汉族,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被告:王小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盘花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王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盘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盘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原告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盘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9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4元,原告李盘花自愿负担。审判员  胡民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韩月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