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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一终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利英与程业忠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利英,程业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一终字第2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利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业忠。上诉人刘利英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东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利英于2015年4月7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利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利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刘利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广乾审判员  于永刚审判员  宋许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学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