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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民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周某与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0260号原告周某,女,1986年12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磊,江苏江成(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仲某,男,1985年11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仲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仲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仲某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仲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周某已预交),由周某负担。审判员  张幸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