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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叶贻海与金寨县旺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杨长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00155号申请执行人:叶贻海,男,1961年1月19日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开顺村西井组。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61********。被执行人:金寨县旺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法定代表人:李旺俊,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长春,男,1968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执行人叶贻海与被执行人金寨县旺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杨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金寨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004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叶贻海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金寨县旺俊餐饮服务��限公司、杨长春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现被执行人金寨县旺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杨长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继续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寨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00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限限制。审 判 长  宋 迎审 判 员  杜德龙代理审判员  孙 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昌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