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2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包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2231号原告包某某,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杨某某,女,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包某某承担。审判员 汤启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汪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