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12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佟程里与赵新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程里,赵新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12179号原告佟程里,男,1960年1月7日出生。被告赵新鹏,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注册号110102005006326负责人苏少军,总经理。原告佟程里与被告赵新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孔京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程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新鹏、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佟程里诉称,2014年11月2日10时3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苏州桥,赵新鹏驾驶京X号车辆由南向北行驶,与正在由我驾驶由南向北行驶的京Y号车辆相触,造成我车辆受损。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赵新鹏负事故全部责任。现要求赵新鹏、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43758元,承担本次事故中京Y号车辆的损失鉴定费用及车辆损失费,并承担诉讼费。保险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一、京X号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二、我公司已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赔偿三者张X医疗费1064.59元,赔偿标的车京X号车损金额127020元及无责代赔100元;对三者车京Y号车辆我司已定损,定损金额为43758元;三、诉讼费、鉴定费及车辆贬值费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日10时3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苏州桥上南向北,赵新鹏驾驶京X号车辆由南向北行驶,与同向行驶的由佟程里驾驶的京Y号车辆相触,造成两车受损,京Y号车辆乘车人张X受伤。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赵新鹏负全部责任。佟程里所有的京Y号车辆在此次事故后经修理共花费43758元。庭审中,佟程里主张京Y号车辆的损失鉴定费用及车辆损失费,表示此次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失,大梁都坏了,现在车辆跑偏,现在车要是卖,会在原基础上额外损失四万多,对方车辆是奔驰牌,已经被撞报废了,可见自己车的受损程度。另查,京X号车辆已经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以及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案在审理中,本院经传票传唤赵新鹏、保险公司,但其未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维修费发票、车辆维修明细、行驶证、车辆修理及受损照片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赵新鹏、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此次事故经认定,赵新鹏负全部责任。赵新鹏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现佟程里主张的车辆修理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佟程里主张的损失鉴定费用及车辆损失费,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支持。赵新鹏、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佟程里车辆修理费二千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佟程里车辆修理费四万一千七百五十八元;二、驳回佟程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百四十七元(佟程里已预交),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孔京朝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钰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