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辉执字第14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郝海翔与何广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海翔,何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辉执字第1481-4号申请人郝海翔。被执行人何广福。郝海翔申请执行何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郝海翔依据生效的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14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17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广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欠款8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何广福名下有存款,应当用于清偿其所负的法定义务。本院已对该款予以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何广福名下存款65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高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