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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苏溪商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章显振与蒋芝英、卢正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显振,蒋芝英,卢正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苏溪商初字第940号原告章显振,系义乌市麦田饰品配件商行业务。委托代理人杨国青。被告蒋芝英,经商。被告卢正洪,经商。本案审理原告章显振与被告蒋芝英、卢正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章显振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两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显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显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7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0079元,由原告章显振负担。审 判 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应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