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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大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某被告刘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大民初字第125号原告:袁某某,女,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告:刘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桂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