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溪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余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溪民初字第34号原告:余某,农民。被告:邱某,农民。原告余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余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邱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徐水耀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叶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