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袁某甲、王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袁某甲,王某乙,袁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714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夏岩,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甲,女,汉族。被告:王某乙,女,汉族。被告:袁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袁某甲、王某乙、袁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西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曾晓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