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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2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汤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2083号原告汤某,女,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赵建淑,女,重庆市綦江区古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汤如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汤某承担(已纳)。审判员 刘 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留微微